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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并不代表所有人都是好的。
比如这次,实名举报怎么就会被对方知道,这中间肯定有问题!
“这是举报的证据,兰保胜实名举报元和市政绿化有限公司的项目违章搭建不到三天,公司那边就知道了,那公司是怎么知道的?”
这证据不是老唐瞎说的,而是元和公司自己提交的证据。
这里很多人提出了问题,虽然案件是公开审判的,但是律师这个时候泄露案件信息,难道不构成犯罪吗?
律师有没有可能因为泄露案件信息触犯刑法呢?答案是有可能。
案件在侦查阶段就不用说了,一切保密,律师不可能从公安机关那里拿到任何案件信息,他能知道的,就是犯罪嫌疑人和家属告诉他的。
这些当然不是机密了。
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就不一样了,检察院有个《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》,很老的规定了,96年出的,比很多人岁数都大。
这里规定,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,“讯问被告人笔录”和”询问证人证言”确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,时间是到庭审前。
但是你说到庭审前就庭审前吗?
检察院的规定可不能约束法院,法院本身在这方面有自己的规定,那就是《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》。
这里面并没有将普通卷宗认定为国家秘密,也因此,老唐将其拿来当做证据交给纪律检查部门进行举报,并不存在泄密的问题。
这方面还有最高法的指导案例,一个贪污案件,那个律师在法院复制卷宗后,给嫌疑人的家属都看了,一审被认定泄露国家秘密罪,判了一年。
但是中院二审直接改判无罪,并且被最高法列入指导案例。
言归正传,小李这边看着面前唐方镜递过来的材料,也是开始仔细看。
这一看他就不知道说什么了,元和公司自己出具的证据。
这个证据甚至都不是那些录音什么的,就是元和公司找兰保胜谈话,让他撤销举报的那个证明的复印件。
当然,还有兰保胜实名举报的记录,这两者加起来,才可以构成证据链。
在整个事件里,元和公司根本没把这个当回事,打电话联系的时候就说已经知道这件事了。
说明什么,说明人家根本不认为这有什么问题。
小李仔细看完手中的证据,随即对着面前的老唐道:“唐律师,您这边的举报我已经记下了,如果确实有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情况,我们这边一定会严查!
”
虽然看起来好像泄露的情况不少,但你别管那些,规定确实是不能泄露!
如果事情没闹大也就罢了,总有办法能按下去,但是老唐来了,这就不是那么容易能按下去的。
老唐闻言又掏出了另一份材料:“这是兰保胜被刑事起诉的证据,当然,现在这个案子还没审,但我想说的是,兰保胜能有现在的结果,都是因为这个举报材料被泄露!
”
“所以我建议监察部门关注一下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。
”
为什么要这样建议,答案很简单,泄露举报人的信息,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,处分也从警告到开除不等,甚至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。
而现在,虽然泄露举报信息和兰保胜被设计入狱之间好像没有因果关系,但最起码是存在关联的。
那这已经算的上情节严重了!
果然,小李拿过第二份材料后脸色更加严肃:“唐律师你放心,我们绝对会关注这个案件情况的。
”
拿着举报的回执,老唐很快离开了接待室,该做的工作都做了,接下来就是等着开庭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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